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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跳槽了,享受的福利住房能否也随着“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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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跳槽了,享受的福利住房能否也随着“跳槽”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1-14 14:07:36 来源于:www.people.com.cn 作者:不详 

 
   昨天,记者获悉,浦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职工跳槽而引起的住房纠纷。

    [案情陈述]
 

    张某原是某事业单位的职工。2002年2月,单位福利分房时,张某和单位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单位按照市政府1998年规定的成本价计算的价格,将一套62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张某,张某一次性支付37990元。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如果张某在购房后起未满8年,出现调出、辞职等情况,应向单位交回已购住房,单位按售价减去折旧费后购回。
 

    事隔几个月,张某便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当单位通知张某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张某却一直没按通知办理,无奈之下,单位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交还住房,单位按现行房改政策的规定退还张某39321元。
 

    [市民说法]
 

    家住紫金水苑3幢的李飞:张某与原单位签订了有关房屋的补充协议,这个案情就非常清楚了,张某应交还住房。
 

    家住二条巷的张霞:张某赖着不还公房也不是没道理,虽然按协议张某应该归还房屋,但张某享受的是福利,是其多年为原单位工作付出后的回报。很多情况下,职工并不一定要将福利房归还原单位。
 

    [律师点评]
 

    南京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房改房在职工离开单位时,是否要将房屋归还,主要看该职工能否拿到房屋的产权证,如果没有拿到产权证,他要继续使用住房,就必须补上福利款。本案中张某与原单位有过协议,那他就该归还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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