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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就能随便调岗调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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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就能随便调岗调薪吗?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1-8 11:59:18 来源于:www.661aw.cn 作者:不详 

 
  

    问:我是深圳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公司的一位业务经理因其领导的业务小组在2007年上半年度业绩未达标,于是公司决定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他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将他变更为普通业务员,工资相应下降。前几天,这名员工聘请律师发来律师函,要求公司5天内与他结清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否则申请劳动仲裁。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薪酬水平变化依据新岗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给他调岗调薪还会有问题吗?
 

    解答:工作岗位与薪资待遇,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经确定对双方当事人皆有约束效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薪资待遇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下,都应该与对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确定了新的工作岗位或者薪资待遇的,才能发生变更效力。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就单方面进行调整岗位或者薪资待遇,除非劳动者在知道后60日内都没有提出异议,否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你公司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虽然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仍然有违劳动法相关规定,而且约定条款的效力也是值得斟酌的。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并不是不能在合同中约定,而是约定应当尽可能详细、明确,且有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也有权利调整其工作岗位。只是在调整工作岗位时,应注意两个方面:(1)公司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员工岗位职责;(2)公司要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如绩效考核的报表等。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既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还要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有时很难起到实质性的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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