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利用法律对劳务派遣规定不明确的漏洞,想方设法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从而达到既节约成本又规避责任的目的,引起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高度关注。据12月15日《河南商报》报道,在新劳法正式实施前夕,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12月13日《南方周末》报道,新劳法实施在即,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
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务派遣是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的一种用工制度,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成为轻而易举的事,只需一句话即可将职工打发回劳务派遣公司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工只是企业的外人,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光阴、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解雇的命运。一些企业还搞同工不同酬,劳务工的待遇远低于正式职工。一些劳务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疾病时,用工企业往往也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机构有协议为借口,怠于承担责任,转移了不应转移的风险。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就采取了限制和抑制的态度,其中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必须在50万元以上,并且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导致劳务派遣在现实中的泛滥。一些企业也将劳务派遣变成规避《劳动合同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宝”。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给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中对劳务派遣作出了限制性立法解释,明确了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的内涵,从而堵住了法律漏洞,给劳务派遣上道“紧箍咒”,无疑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孙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