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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容
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老工伤人员,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确认。
二、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1号)
三、条件
截止1998年11月1日(《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规定参加了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为“老工伤人员”。
(1)因工死亡的职工;
(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
(3)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四、需提交材料
1、老工伤确认申请书,《省属老工伤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受伤时所在单位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制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受伤时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以及有效的事故证明材料;
5、首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受伤时病历记载等医疗证明材料。
7、提供职工受伤害时所在单位、该职工个人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8、有关部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等辅助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已退休并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向所在县(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提出申请;仍在职、已退休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以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属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县(区)退管办或用人单位接受申请后,应提交相关材料,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进行确认。
(二)审查受理。 退管办或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受理老工伤确认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老工伤人员确认。 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报送材料后,出具《老工伤确认意见书》。
(四)后续程序。凡确认为老工伤的,按现行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申办相关待遇。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老工伤确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老工伤确认意见书。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256,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
省属老工伤确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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