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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老工伤人员确认办理指南[广东省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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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老工伤人员确认办理指南
2008年10月15日
 
 
 

一、                  内容

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老工伤人员,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确认。

二、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114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1号)

三、条件

截止1998111(《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9号)规定参加了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其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该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为“老工伤人员”。

1)因工死亡的职工;

2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现仍在原单位的在职职工;

3)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办理退休(含已社会化管理的)并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四、需提交材料

1、老工伤确认申请书,《省属老工伤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2、受伤时所在单位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制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受伤时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以及有效的事故证明材料;

5、首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受伤时病历记载等医疗证明材料。

7、提供职工受伤害时所在单位、该职工个人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8、有关部门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等辅助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已退休并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向所在县(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提出申请;仍在职、已退休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老工伤人员以及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属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县(区)退管办或用人单位接受申请后,应提交相关材料,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进行确认。

(二)审查受理。  退管办或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受理老工伤确认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老工伤人员确认。  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报送材料后,出具《老工伤确认意见书》。

(四)后续程序。凡确认为老工伤的,按现行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申办相关待遇。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老工伤确认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老工伤确认意见书。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256,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

 

 

                                  省属老工伤确认流程图

    

       

 

    

 

相关附件: 省属老工伤人员信息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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