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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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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495

435

 

≥35岁

550

440

435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600

480

43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35岁495435- ≥35岁550440435 满10年不满25年<45岁 ≥45岁600480435 25年以上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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