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
关于调整华北油田矿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冀油险〔2009〕3号
矿区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负担,现对《华北石油贯彻〈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暂行办法》(华油险字〔2000〕290号)和《华北石油社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社区医险字〔2005〕1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
1. 提高个人账户划拨金额。在原按照年龄段建立个人账户金额的基础上,职工的标准提高20元,退休人员标准提高30元。即:35岁以下,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36~50岁,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50元;51~退休,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60元;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80元。
2. 改变个人账户支付形式。将原办法中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关于“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超出部分按规定支付”的规定,调整为:“门诊医疗费先由当年形成的个人账户金额支付,当年账户金额用完后,超出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历年积累的帐户金额可以用来冲抵个人负担的费用。”
3. 降低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将原办法中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和二级以下医院分别设置为1000元、800元的规定,调整为“按照医院等级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一级医院为400元。”
4. 提高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将原办法5000元以内门诊医疗费支付的规定,调整为“门诊医疗费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超过800元至3000元部分,职工按80%报销,退休人员按83%报销;3001元至6000元部分,职工按70%报销,退休人员按73%报销”。
5. 取消到矿区外就诊个人先自负5%的规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
提高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将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支付范围由原来的5至18万,调整为5至20万,5万至15万按90%报销;15万至20万按75%报销。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