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华北油田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石油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各汇缴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因患大病或遭遇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虽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仍由“中心”管理的;
(二)按有关政策规定,需成批划转的;
(三)职工因工作调动,新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在“中心”管理范围内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足额划转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为提取月之上月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住房支出按下列情形分别核定:
购买一级市场住房,以购房合同金额或发票为准;购买二级市场住房,以计税基数为准;置换住房,以置换差价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金额或施工合同金额为准。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及第五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首付款提取的,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提取月之上月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最高不超过首付款总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期发生的房租与家庭工资收入10%之差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申请一次,每次提取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华北油田矿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配偶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七)、(八)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身份证、申请表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职工本人申请、领取。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一级市场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或大修费用的分摊证明、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或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等凭证中的任意一项。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因患大病或遭遇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证明或家庭意外灾害损失情况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所需提取凭证,向所在汇缴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核实后统一办理。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在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少量申请,当日即可办理提取手续;批量申请的,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告知汇缴单位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中心”以转账支票或电汇的方式向职工所在汇缴单位支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收到“中心”款项后,通知职工本人或受托人凭身份证领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职工已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按本办法第七条追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华北石油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