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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油田矿区职工家属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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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油田矿区职工家属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为规范华北油田矿区职工独生子女和职工家属医疗费用补助管理,经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华北油田矿区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和《华北油田矿区职工家属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家属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家属(以下简称“家属”)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华北油田矿区单位的正式职工、去世的职工、离退休人员(本文中以下统称“职工”)的配偶;

    (二)1997年4月23日前取得华北油田矿区随矿户口;

    (三)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没有劳动收入。

    第三条 补助原则和范围。家属医疗费用分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两部分。补助范围和标准按照《华北石油贯彻〈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暂行办法》第五章中的药费、手术费、输血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执行。门诊费用中的三项费用实行限额补助。住院费用中的三项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分别设定补助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比例补助。

    第四条 起付标准。年度内首次在三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三项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首次在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的,三项费用起付标准为4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0元。本条所指住院次数为达到起付标准的次数。

    第五条 补助比例。在局内医疗单位发生门诊费用中的三项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助50%,单位补助额每年不超过200元。在局内医疗单位住院的,职工所在单位凭收据、处方补助三项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50%。

    职工所在单位按第十条负担单位界定。

    第六条 家属患下列疾病的门诊费用中的药费经医疗卫生管理中心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年超出600元以上部分比照第五条住院费用补助比例执行。

    (一)各系统恶性肿瘤;

    (二)肾功能衰竭进行透析治疗或肾移植后抗免疫治疗的。

    第七条 家属患下列疾病的门诊费用中的药费经医疗卫生管理中心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年超出8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年底按4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余部分不予补助。

    (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三)高血压病;

    (四)脑血管意外的恢复期;

    (五)糖尿病;

    (六)慢性活动性肝炎;

    (七)类风湿性疾病。

    第八条 经医疗卫生管理中心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在局外医疗单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局内医疗费补助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予以补助。

    第九条 补助限额。职工所在单位补助家属三项费用每年最高限额为20000元。

    第十条 负担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期内去世的职工)家属的补助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999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家属的补助额由离退休人员居住地管理单位负担;2000年1月1日后离退休人员家属的补助额由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补助登记本管理。三项费用补助实行补助登记本管理制度,补助登记本由华北油田矿区统一印制,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并建立台账。补助登记本要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应立即补办,财务部门收取补录工本费100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所发文件中有关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报销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遇有重大共性问题,由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联席会议研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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