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北油田矿区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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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油田矿区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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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华北油田矿区职工独生子女和职工家属医疗费用补助管理,经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华北油田矿区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和《华北油田矿区职工家属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华北油田矿区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独生子女(以下简称“独生子女”)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生子女的父母(以下简称“父母”)必须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父母至少有一方为华北油田矿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正式职工、去世的职工、离退休人员(本文中以下统称“职工”);
(三)年龄未满18周岁;
(四)尚未就业、入伍或考入大中专及以上院校。
第三条 补助原则。独生子女的门诊费用(第七、八条规定范围除外),不再凭据报销,由父母所在单位按定额标准补助。
独生子女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分别设定补助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助,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按本办法给予补助。
第四条 补助范围和标准。独生子女住院费用及第七、八条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范围和标准按照《华北石油贯彻〈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暂行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五条 起付标准。年度内首次在三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补助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首次在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的,补助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0元。本条所指住院次数为达到起付标准的次数。
第六条 补助比例。独生子女的门诊费用。每年7月份,以6月30日为基准日,由父母或独生子女本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补助登记本在父母所在单位登记。父或母为职工的,职工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父母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家属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的住院费用。独生子女在局内医疗单位住院的,对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父或母为职工的,职工所在单位按40%予以补助。父母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家属的,职工所在单位按80%予以补助。
职工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负担单位界定。
第七条 独生子女患下列疾病的门诊费用经医疗卫生管理中心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每年超出1000元以上部分比照第六条住院费用补助比例执行。
(一)各系统恶性肿瘤;
(二)肾功能衰竭进行透析治疗或肾移植后抗免疫治疗的。
第八条 独生子女患下列疾病的门诊费用经医疗卫生管理中心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职工所在单位年底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办法为超出8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父或母为职工的,职工所在单位按35%予以补助;父母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家属的,职工所在单位按70%予以补助。其余部分不予补助。
(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三)高血压病;
(四)脑血管意外的恢复期;
(五)糖尿病;
(六)慢性活动性肝炎;
(七)类风湿性疾病。
第九条 经医疗卫生管理中心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在局外医疗单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父或母为职工的,职工所在单位按局内医疗费补助比例降低2.5个百分点予以补助。父母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家属的,职工所在单位按局内医疗费补助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予以补助。
第十条 最高限额。父或母为职工的,职工所在单位当年负担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额最高限额为25000元。父母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家属的,职工所在单位当年负担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额最高限额为50000元。
第十一条 负担单位。独生子女父或母为职工的,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由父母所在单位负担。父母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家属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父或母于1999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由父或母居住地管理单位负担;父或母于2000年1月1日后离退休的,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由父或母离退休时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补助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均为职工的,先补助的单位要填写医疗费补助分割单和登记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登记本,留存医疗费原始凭证和分割单监督券部分,后补助的单位凭医疗费补助分割单并核对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登记本后给予补助,同时登记补助登记本。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为职工的,职工所在单位要登记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登记本,留存医疗费原始凭证,如需医疗费补助分割单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开具。
第十三条 分割单和补助登记本管理。独生子女医疗费分割单和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登记本由华北油田矿区统一印制。各单位财务部门妥善保管使用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分割单和医疗费补助登记本,并建立台账。每个独生子女只发放一本医疗费补助登记本。父母均为职工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放。父母仅有一方为职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发放的独生子女医疗费补助登记本应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应立即补办,财务部门收取补录工本费100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所发文件中有关独生子女医疗费用报销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遇有重大共性问题,由华北油田矿区各单位联席会议研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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