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人仲决字(2005)第*号
申请人:***,女,24岁,工作单位北京市***第*小学。
被申请人:北京市***第*小学,地址:北京市**区***南一街*号。
法定代表人:***,女, 北京市***第*小学校长。
申请人***诉北京市***第*小学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由仲裁员温浩、肖桂茹、王迎柱组成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了仲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因故未能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05年3月4日申请人向学校请假治病,并得到主管考勤的副校长同意。2005年3月28日病愈到校报到上班,却被通知已被****小辞退。因此请求:1、北京市***第*小学恢复教学岗位,严格履行聘用合同。2、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病请假期间的工资,恢复从3月28日到学校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正常工资待遇和各项津贴。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校工作期间,工作不踏实,只追求个人生活;只想个人,不顾学校困难;缺乏师德,没有责任感,为治病扔下两个班100多个学生的课。申请人在没有准假的情况下不到岗,属于旷工。而且鉴于申请人以前的工作态度和表现,以及连续旷工多天,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申请人缺乏责任感和师德修养,学校坚决不能要。
经查:***与****小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2005年初,经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诊断,申请人必须住院接受子宫内膜息肉切除手术以彻底治愈功能失调型子宫出血,并且为申请人开具了为期两周的病假条。2005年3月4日下午,申请人口头向****小主管考勤的副校长***请假,2005年3月7日,申请人委托其家属向***副校长递交了医院的病假条。2005年3月14日申请人出院后又持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向***副校长请假两周。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病历、申请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庭审录音等证据在案做佐证。
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05年3月4日口头向***副校长请假,于2005年3月7日、2005年3月14日两次给***副校长递交病假条。***副校长是****小主管考勤的领导,有全权决定是否批准普通教师的病假申请,申请人履行了请假手续,鉴于***副校长对于申请人的两次请假都未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接受了请假条,故我委认定申请人两次请假都获得了学校的批准,旷工认定证据不足。正因为旷工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又没有提出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表现符合《聘用合同书》约定的被申请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况,并且被申请人至今没有给申请人发出考核不称职通知书和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故我委认定****小与申请人***仍然具有聘用合同关系。
本案依据《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现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第*小学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并按合同约定安排教师岗位工作。
2、被申请人***第*小学按照申请人正常月工资水平,补发申请人2005年4月至2005年8月的工资,并扣除2005年3月因请假而应该扣除的有关款项。
3、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2005年3月至2005年8月工资以外的各项保险、基金等待遇。
如不服以上裁决,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 温 浩
仲 裁 员: 肖桂茹
仲 裁 员: 王迎柱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