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陈东阳
【摘要】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他们是中国社会的又一个弱势群体,他们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由于我国城市社会中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是基于身份所建立,从而在这种劳动力市场中就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这些歧视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而且还严重地违背了现代社会的公正原则,阻碍了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因此,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在分析了多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方面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权益 保护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又多了一道法律屏障。但是,仅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现实。如何找到问题的症结,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政府组织及农民工自身的问题。因此,在主要借鉴杨燕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齐香真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政策法律解答》的基础上,笔者查阅了大量的关于农民工状况的资料,如张敦福的《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张智勇的《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等。从农民工及其权益的界定,到农民工权益保护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从而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由此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力图为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障提出可行的建议。
1.农民工和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定位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规定: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
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2]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如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二是农民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在劳动权基础上享有各种权益,它具体包括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权益。
2.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进展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主要表现为:
工资方面,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在多数大中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开始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当前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地通过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初步形成了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氛围。特别是针对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现象,2004年9月,劳动保障部会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
劳动保护方面,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等权益的案件。二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企业违法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社会保障方面,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讲,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很多空白,但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会涉及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农民工的部分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2.2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直接妨碍了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实践中农民工权益受损屡禁不止,固然有政府监管不力、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的因素,但其中也折射出立法的不公正。我们知道,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然而,现行政策法规在调整农民工与政府、与用人单位及与城镇劳动者的社会关系上却表现出强烈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实质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与歧视。现有法律的制裁手段狭窄且过于弱化,导致实践中农民工本就不多的权益被部分剥夺而难以全部享有。
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具体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2.2.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使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个体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3]
2.2.2劳动报酬的区别对待
主要表现在:一是工资收入低,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中增长缓慢,农民工的工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城市人的工资增长幅度。三是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农民工大都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超时疲劳工作现象严重。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
在10小时以上。同工同酬的待遇;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时常发生。
2.2.3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不到位
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很少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
2.2.4劳动培训参加率低
有些用人单位根本不对农民工进行劳动知识培训就上岗,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和基本的劳动保护知识,造成工伤事故频发。
2.2.5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差
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根本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2.6乱收费现象严重
城市政府对他们收取各种管理费、许可费等,但很少对他们给予帮助;同是,农村政府因他们拥有承包地的农民身份,也对他们苛以各种税费义务,对他们的关怀帮助却鞭长莫及。农民工的这种双重身份使他们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承担了许多本不该承担的义务,而他们的权利又难以得到满足。
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面对保护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原因在于,第一,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第二,近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第三,执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没有这种执法资源的企业则只有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增加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第四,城市政府出台了许多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废止或放弃这些规章制度,会加大城市管理的成本。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有如下原因。
3.1社会历史原因
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的利益权衡的结果。其一,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传统的隔离局面不仅没有根本性改变,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从条件差的农村流出的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镇居民的差别待遇,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打工机会回家务农;其二,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其三,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4]。
3.2政策原因,社会保障体系存在漏洞
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正是这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也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保障、安全工作条件没有保障、疾病工伤治疗没有保障、福利没有保障、养老没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没有保障[5]。对广大的农民工而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些漏洞使得少数不法企业肆无忌惮地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3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第一、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二、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无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受到限制。法律条文的制定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3.4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不够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5司法保护存在弊端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其四、法律救济的不经济。从劳动争议的解决到拖欠工资的追讨,如果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正常程序一般要经历几个月。而农民工涉案标的额一般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因此,除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案件外,很少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而事实上,去年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达400多亿元。由此可见,农村条件相对艰苦导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城镇劳动力需求供过于求现象导致就业竞争激烈,即使是信誉度不高、工作辛苦甚至高危的就业岗位仍可招到农民工。同时,法律救济的高成本使农民工理性地回避事后救济。这种恶性循环必然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每况愈下。
3.6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目前作为产业工人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由于农民工就业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很难组织起来成立工会,与雇主进行抗衡,因而在劳资关系中成为弱势群体,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再加上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的组织程度更低,正式组织的缺失,使农民工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3.7农民工自身原因
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其自身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之一。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要么不签合同,要么采取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生死合同”等形式来规避法律责任,减轻自己义务。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困难。据统计,因劳动合同问题引发的上访占全部上访的比例为18%。[6]有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要求实施劳动保护,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劳保用品或没有、或以次充好,使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同时,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4.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需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
4.1加快制度创新—推进户籍制度和配套措施的改革
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推进制度改革就是一项治本的措施,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7]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借助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尽快取消农业税;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要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4.2立法保护—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
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8]
4.3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
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4.4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
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司法机构的做法,设立由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组成的特别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9]。劳动法律关系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因此,用民事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并不恰当。建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有利于提高法院处理案件的专门化程度。同时加快案件审理的节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逐步建立相关案件的快速裁判机制。
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第一,改变现有的“先仲裁,后诉讼”的制度,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度,以便节约成本,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第二,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第三,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使农民工能够切实、方便、快捷、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
4.5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搭建法律援助通道
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法律援助。第二,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第三,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问题。第四,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
4.6组织保护—完善维权组织
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必须增加农民工的自治组织和博弈能力。首先是工会保护,由于工会是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合法组织机构,而农民工属于半工半农的身份,也由于他们的权益受损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可以试行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之下。同时修订现行《工会法》,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其次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及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农民工协会主要由当地政府拨款,用人单位在农民工的工资中按比例上交一部分经费,建立一个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的民间组织,专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农民工被侵权事件的咨询和调解。
4.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
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结论
总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在分析了多年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就业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试图从法律角度研究农民工进城打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劳动权益被侵害的问题,进而提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方面的一些建议:农民工权益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仅需要提高农民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因此,我们要关爱农民工、善待农民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简新华、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15卷第1期,第97页。
[2] 张敦福,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青年研究2000年第9期,第 4 页。
[3] 齐香真,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政策法律解答,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4] 于定勇,论农民工合法权益之法律保障,社会科学2004年08期,第26 页。
[5] 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农村经济2005年第4期 ,第13页。
[6] 柳丽娟、柳柯楠,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与法律保障对策,兰州学刊2005年04期,第23页。
[7] 韩宏伟,论农民工权益的缺损与法律保障,兰州学刊2007年1期,第5页。
[8] 杨燕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
[9] [法]卡特琳(郑秉文译),社会保障经济学-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