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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严格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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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8]151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严格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管理部门: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稳定就业,指导企业正确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格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最近,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决策措施,支持企业战胜困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指导和帮助企业采取有力措施稳定职工队伍,聚集人心,同舟共济,渡过难关,为企业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二、企业确实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以经与本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经营班子成员要主动多降低一些,决不允许发生只降低普通职工工资的现象。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因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
三、保证职工按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或国家、省政策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应当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我省历次套改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因经济承受能力等原因只套改了档案工资,未实际兑现的,不作为应发工资。
四、企业裁减人员,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并依法履行程序。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裁减人员应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五、企业在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得裁减下列下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工作预见性,注意发现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和指导企业谨慎行使经济性裁员,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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