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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月2日,劳动法世界网站(laboroot.com)与《人力资源》杂志共同评选出了“2006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这十大案件基本反映了过去一年国内劳动关系管理的现状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当中的典型问题。
为此,我们特别邀请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总经理兼首席顾问魏浩征对这十个案例进行点评,以期提醒用人企业注意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避免错误的甚至是违规的操作,使企业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地实施劳动关系管理,构建和谐员工关系。
2006年,我国劳动争议数量保持了高速增长的趋势。根据劳动法世界网站提供的资料,上海2006年的劳动争议较2005年相比增长了31%,且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比例依然高居不下(企业败诉率高达86%)。魏浩征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在依法管理、严格履行合同、重视员工权益保护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管理部门法制意识不强,不了解用工规范,规章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管理不当等。作为用人企业来讲,在规范管理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还必须有效运用好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全面提高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水平和管理技巧。
案例点评: 劳动法世界网总经理兼首席顾问 魏浩征
1
4月,浙江宁波:工会主席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经公司职代会选举并经上级工会批准,彭某担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3年。2005年6月至9月间,因母亲生病,彭某曾两次请假回老家照料。其间,公司总经理刘某宣布免去彭某的部门经理职务,降为化验员,并取消其经理级员工的补贴待遇,停发4个月工资。彭遂向上级工会反映。后彭某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两个月。公司以彭某连续旷工74天、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辞退决定,并于2005年11月30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5年12月,彭某就此事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免职决定和辞退决定,依法补签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即工会主席一届任职期满),补发工资,并赔偿其维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6年2月底,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要求公司补足彭某工资差额和病假工资差额共5000余元,驳回彭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彭某所说的请年休假、住院、上访维权等情况,均没有按照企业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属于连续旷工,时间累计长达74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公司免除彭某的部门经理职务,是因为他工作不称职,属于正常的企业内部人事调整。将彭某免职以及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都是事出有因,公司本级以及北仑区上级工会对此也没有异议。彭某不能因为有工会主席的身份,就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特权。为此,被告方除同意支付病假工资外,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2006年4月26日,经过长达4小时的庭审,应原、被告的要求,法官宣布休庭,择日进行法庭调解。后经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未对外公布。
▲点评:
本案为宁波市首例“工会主席维权案”,引起了全国总工会的关注。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同时,作为工会主席,同样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如果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照样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企业最终胜诉与否,主要看彭某是否旷工构成严重违纪,而认定彭某旷工是否符合事实,又取决于彭某请事、病假是否符合企业的制度规定。同时,解除工会主席等特殊身份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须注意履行相关的程序规定。
2
7月,北京上海深圳:百度公司“裁员门”事件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10日下午,百度企业软件事业部分布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的员工突然接到辞退通知。这些员工被要求4小时内离开百度公司,被裁员工所持的剩余期权被收回,公司给予被裁员工“N+1”的经济补偿。此事引发了所谓百度公司“裁员门”事件。原属百度产品推广部门的穆亦飞于2006年5月12日被裁员。穆亦飞认为百度裁员程序不适当,同时自己目前有2000多股约百万元人民币期权被取消,向北京市劳动局提请仲裁,要求撤销百度的裁员决定,与百度恢复劳动关系。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穆亦飞和百度劳动仲裁案中裁决百度败诉。百度公司不服仲裁,已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点评:
本案与2005年西门子裁员案如出一辙,充分暴露出企业劳动法律风险意识的欠缺。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即用人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方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赔替代金、经济补偿金等就可以解除。
此外,如为经济性裁员,还需看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工会意见及劳动局报批等手续。此次百度公司裁员,先是没有任何理由,显然是不合法的;后来主张属于经济性裁员,但又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最后再以“情势变更无法履行原先劳动合同”为理由,总算找对了法律依据,但又违反了“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
本案之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既是因为此次事件的社会影响较大,也是因为百度所采取的裁员方式在实务中被很多企业所认可,而这种方式恰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
7月,上海:不给外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赔偿20万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11日,上海西涛图文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西涛公司)安排员工黄春华等人到浦东从事灯箱制作安装工作,当晚23时许安装完毕,黄春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同月21日死亡,为此西涛公司支付给黄春华家属医药费2万余元。
2005年4月19日,死者妻子杨卫华向西涛公司注册地上海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获得支持。2005年7月,杨卫华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西涛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资、加班费等费用,该申请要求绝大部分得到仲裁的认可。
西涛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满,于2006年1月13日起诉到法院。西涛公司诉称死者黄春华工作完毕离开现场后,接受外包劳务工吃请,改变了回家路线,酒后违章驾车,所发生事故不是工作原因。公司认为死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假如工伤确实存在,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应适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超出法律规定的医药费用、赔偿费用不应支付,要求判决改变劳动仲裁的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春华死亡经上海市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书亦经复议、行政诉讼后生效。而西涛公司没有替黄春华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已废止,西涛公司应按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7月,法院最终认定医药费中剔除不属于医保报销部分,判决西涛公司支付死者家属20余万元。
▲点评:
本案由于涉及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较有代表性。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为外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死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的具体赔偿标准。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政策。为员工(不论本地人还是外地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除了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外,还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譬如本案中的工伤待遇。
4
7月,福建龙岩:民事赔偿不能抵扣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4日,福建省龙岩市某工程公司职工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路上,碰撞停于路边的大货车后端,导致受伤。其所在单位在其住院期间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5年9月,罗某被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2006年1月,罗某与所在单位因享受工伤待遇引起纠纷。罗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认为罗某所在单位的赔偿额应扣除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给予的赔偿。
罗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6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福建省某工程公司付给其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差旅费。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认为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全部医疗费,而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已获侵权人的赔偿款,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中的4872元(即从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中扣除侵权人已承担的民事赔偿部分,从而减轻单位的责任)。
2006年7月,法院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由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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