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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加班费还能讨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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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加班费还能讨要吗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6-6 12:10:07 来源于:www.yzlegal.com 作者:王景龙 

 
   编辑同志:

    我进城后在一饭店打工,天天加班,没有星期日,过节也不得休息,可老板从来不给加班费。工作难找,怕被炒鱿鱼,对加班费我们都不敢提。最近我被解雇了,我想向老板讨要进店两年来的加班费,可我的工友说这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请问是这样吗? 黎燕黎燕:
 

    在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60日内,如你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对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进行仲裁,此申请没有过仲裁时效。因为《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加班费属于加班工资,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是这样规定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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