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其他正式工作人员承担同样的工作任务,但却因为没有和实习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就不能享受工资、奖金等系列保障。那么,实习期间在工作岗位上受了伤,算不算是工伤呢?能不能获得经济赔偿呢?
事件:在校生实习被撞伤
2003年9月1日,交通学校学生廖某,根据交通学校与汽运四分公司签订的《汽车维修生产实习合同》,到汽运四分公司实习,实习期限为6个月。廖某实习刚刚时间过半,在2003年12月26日下午3时左右就发生了一件不幸的事情:汽运四分公司职工何林驾驶该公司的一辆大客车在环绕廖某作业场地的试车道内倒车时,将正在工作的廖某撞倒,造成廖某骨盆骨折、腰椎骨折等伤害。
事发后,经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申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认定廖某受伤属工伤性质。2004年7月27日,经廖某申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成都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廖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
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
2004年9月23日,廖某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经过调查取证,同年10月21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决定书》,以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并于当月23日向廖某送达了该决定书。
法院:赔偿32762.81元
廖某不服该仲裁决定,遂于2004年11月1日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汽运公司及其第四分公司。法院遂依廖某与汽运公司的申请,追加了交通学校、何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05年4月1日,法院判决认为,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不是工伤待遇),判决汽运公司向廖某赔偿除医疗费用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32762.81元。
□律师点评
不算工伤但可获单位赔偿
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福顺担任了受害人廖某的代理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该条例中职工的含义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而本案的焦点也就落在了实习生的身份定位问题上。廖某系交通学校的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汽运四分公司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廖某与汽运四分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马福顺律师说,但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不是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故其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受伤的实习生仍可获得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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