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韩某赔偿原保险公司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韩某在保险公司从事客户开发工作,年薪10万。2004年8月,韩某跳槽到新成立的一家保险公司工作。韩某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才到期,但韩某却未经原保险公司同意提前离职,跳槽到有竞争关系的新保险公司。原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员工从事承保、理赔、资金运用、产品开发、财会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90日通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2005年1月,原保险公司两次在报纸上发布特别声明,声明韩某已被保险公司停止业务。此后,原保险公司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韩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面对赔偿8万余元的裁决书,韩某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将原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未经原保险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原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解除韩某与原保险公司劳动合同;韩某一次性给付原保险公司违约金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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