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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有保密费,现跳槽到做相同业务的公司,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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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有保密费,现跳槽到做相同业务的公司,违不违法?”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6-13 16:22:48 来源于:community.csdn.net 作者:lawyerli 

 
  “每月有保密费,现跳槽到做相同业务的公司,违不违法?”

    商业秘密与竟业禁止是部分高科技企业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下面分别简单介绍这2个问题。
 

    一、 商业秘密
 

    1、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能够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信息是处于保密状态的,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经过整理、分析后获得的信息,则具备保密性。这是因为,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搜集整理信息并形成自己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是要付出一定劳动的,公众无法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如果是无用的信息,则不具备实用性。如权利人认为某个玩具是其幸运物而每次参加谈判必须携带并且严格保密并认为这是商业秘密,则是不成立的。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对秘密信息并未采取保密措施,公司员工甚至拜访公司的客户也能够便利的获得这些信息,则这些信息不具有保密性。
 

    从上述可以看出,不是任何信息都能够成为商业秘密,如果公司在保密协议中对于商业秘密的约定缺少任何一项,则自然是不成立的,比如,将公知的技术或信息作为技术秘密来约定;或者将不具实用性的技术或信息约定为商业秘密;或者对秘密信息并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等等。
 

    2、商业秘密的内容: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通常依据内容可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通常包含: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通常包含: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满足保密性、公开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例如,我国空调市场经常爆发空调大战,特别是春夏时节,空调生产商和经销商都会大量销售,争取占领市场。如果遇到夏天天气热,空调销售情况好,生产商和经销商来不及供货,就会出现脱销,生产商、经销商会因为无货而赚不到钱;如果生产商和经销商扩大规模生产又恰好碰到夏天天气凉爽的情形,就会发生滞销,库存积压,出现占用资金的情形。但是有一家生产厂家,几乎每年都能安排好生产,似乎能摸透天气。后来有记者采访,老板忘形之下,泄漏了秘密,原来生产商考虑到空调生产与天气的关联度,与全国各地的气象台签订了气象预报有偿服务协议。
 

    在这个案例中,空调生产厂商从气象台获得天气预报是其经营管理诀窍,并且,该诀窍是公众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指与气象台签订服务协议获得天气信息,或者说依据天气预报的情况安排生产,而不是天气预报本身),同时能给生产商带来经济利益,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他人都不知道(当然是在其泄漏之前)。这个机密信息属于经营信息。
 

    3、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
 

    在公司中是否全部员工都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呢?回答是否定的,只有那些实际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员工才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4、保密期限的终止:
 

    保密期限会由于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而终止;会由于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还会因为秘密信息已经公开而终止。至于是否因为用人单位不按照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而终止,我认为:
 

    在深圳,存在此种情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自行终止:
 

    (一)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
 

    (二)企业不按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
 

    在其他文件中并未见到类似规定,有人认为依据民法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应该参照深圳对此的规定。但保密义务似乎为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我认为不能贸然确定此规定其他地方可以参照。
 

    二、 竟业禁止
 

    1、竟业禁止的定义:
 

    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企业工作中以及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
 

    竟业禁止实际是正当用人单位是为了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员工的流动而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2、竟业禁止的员工: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因为竟业禁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择业的权利,所以竟业禁止的对象应该是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常指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与营销人员等,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3、竟业禁止的期限:
 

    《意见》中规定竟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二至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二年。”
 

    通常竟业禁止的期限不应超过3年,如果该地区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依据特殊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比较特殊,技术发展较快的,通常该期限以一年为宜。
 

    4、竟业禁止的补偿金与竟业禁止义务的关系:
 

    《意见》第七条第2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本条说明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员工遵守竟业禁止的约定,则必须给员工支付补偿费,否则,竟业禁止条款会自行终止。
 

    5、竟业禁止补偿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二分之一。”
 

    这2者的规定可以给我们一个参考。
 

    同时从上述规定可以推出,竟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之时一次性支付或者在竟业禁止期限内按月支付。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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