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建筑工程层层转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嵊州市某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其向女工刘凤姣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判决。
法院查明,2005年10月,原告建筑公司与宁波某单位签订承包该单位一项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2006年3月,原告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内外墙粉刷项目转包给公司项目经理吕某后,吕某又转包给了范某。随后,范某找来蒲某合作从事这一粉刷项目。
4月16日,蒲某雇佣原籍湖北的刘凤姣到工地做杂工。3天后,刘凤姣在从事工程外墙作业时不慎摔下,导致重伤。7月12日,刘凤姣向劳动部门提出要求确认其与工程原承包人——原告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劳动部门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年底,原告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刘凤姣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另查明,目前建筑领域层层转包现象虽然非常普遍,但是目前我国惟一的相关规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建筑公司虽没有直接招用被告刘凤姣,但吕某与范某都系以自然人身份进行承包,而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原告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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