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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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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7-5 14:25:28 来源于:重庆法制网 作者:许世雄 

 
 

    一、案情简介
 

    某公司职工王某驾驶一无牌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小型面包车相撞后受伤。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他人相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王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定王某之伤不属于工伤。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意见分歧
 

    经开庭审理后,对王某之伤是否属于工伤,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之伤应属于工伤。其理由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刘某就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其在事故中负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该条例第16条同时对工伤认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在此案中,关键要看王某所受之伤是否属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章第27条第2项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本案中王某所受之伤同时受到以上两部条例的调整,交警部门已经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王某的伤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王某之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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