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法 >> 文章正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有法可依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有法可依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8-9 15:49:23 来源于:www.syldbz.gov.cn  

 
   [案例]

    夏某,1955年出生,1976年参加工作,1990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夏某与公司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01年签订的一年期合同。2002年12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夏某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公司迟迟不予答复,夏某仍在公司上班。2003年1月27日,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夏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夏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夏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夏某在公司的连续工龄已1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十年。根据上述规定,在夏某的要求下,公司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002年12月30日夏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公司即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夏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与夏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公司应支付夏某经济补偿金。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