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1976年2月被招用在某公安担任联防队员,工作期间,单位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多次要求单位改正侵权行为,单位拒不改正,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
单位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为王某补缴1976年2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
[ 评析]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根据江苏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施行《江苏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治案字[1988]107号、苏财综[1988]52号)的第十五条规定,专业联防人员可采取单位选派和雇佣两种办法。在庭审中单位未能提供出王某是其他单位选派的证据,并且王某的工资是财政部门核拔的。因此,单位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规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所以,王某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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