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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哥”因工死亡案获劳动仲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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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哥”因工死亡案获劳动仲裁支持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9-17 17:41:13 来源于:www.grrb.com.cn 作者:陈福明 

 
  本报讯(通讯员陈福明)39岁的农民工袁天德是四川省乐山人。两年前,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他借钱学驾驶,并在云南省广南县取得了出租车经营资格,从事出租车运营服务。

    2004年6月,袁天德进入云南省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的广南县分公司出租车公司,成为该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出租车司机。2005年1月1日和8月20日,他与公司分别签订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及《客货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经营合同》规定:“乙方(袁天德)出租经营期为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本公司出租车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按时缴纳各种费用;如有特殊任务时,服从甲方调度,按时完成任务;乙方(袁天德)必须一年一次性向公司缴纳出租经营费1000元和企业管理费1000元;必须参加公司内部的安全统筹(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乙方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对驾驶员行车的《十大禁令》;出租车包车外出必须先办齐手续和进行登记;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励;按时参加甲方定期组织的安全例会;乙方违反上述职责的,公司将处以100-1000元罚款”等。
 

    行车遭杀害公司不给分文赔偿
 

    袁天德严格按照公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及《客货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从未出过安全责任事故。但祸从天降,2006年5月22日,袁天德在县城夜班服务时,被杀人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劫持并残忍杀害。凶手随后被缉拿归案。
 

    事发后,袁天德的妻子漆淑华要求其生前所在的出租车公司按照因工伤亡进行赔偿,但公司负责人却认为公司只收取了袁天德挂靠公司的经营管理费,并不享有其出租车的经营收人及利润,袁天德的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性,且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认为双方是一种自带车辆的“挂靠合作经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拒绝赔偿。
 

    袁天德的妻子漆淑华及其代理人则认为:袁天德严格按照公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及《客货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从未出过安全责任事故。《经营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恰好证明该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袁天德。袁天德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其上缴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直接构成了该公司的利润来源。根据2003年交通部《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有关条款规定,即便硬要说是挂靠,也是被坚决禁止的。至于合作,那就更谈不上了,因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上没有袁天德的投资份额,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更没有载明袁天德为注资方。
 

    走投无路两地工会倾力维权
 

    由于袁天德生前所在的公司不给予工伤赔偿,走投无路的漆淑华只好回到老家找到四川省乐山市总工会,请工会帮助她维权。
 

    此事引起了乐山市总工会的高度重视并迅速向省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汇报,同时分别向云南省总工会、文山州总工会和广南县总工会发函,希望得到云南工会同志的关注和支持。在两省及有关市县总工会的支持和帮助下,袁天德的妻子漆淑华于2006年8月4日向广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和因工伤亡认定,很快,广南县仲裁委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12月12日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定袁天德与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文山州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每月1244.00元),裁决由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共67176元,同时按月、按规定标准支付死者父母及女儿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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