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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培训协议航空公司告飞行员违约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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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培训协议航空公司告飞行员违约败诉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9-20 15:53:48 来源于:www.legaladily.com.cn 作者:严剑漪 刘建 

 
   当初为配合航空公司完成了飞机改装训练,并未签订培训协议,却成了被告,要求支付11万余元的培训费,今年45岁的赵炳旭大呼冤枉。记者今日获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春秋航空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赵炳旭赔偿培训费人民币1164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4938元由原告春秋航空承担。

    2006年8月,春秋航空向法院起诉,称其于2005年公开向社会招聘航空专业人才,赵炳旭前来应聘。由于当时赵任职于其他航空公司,故在赵与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春秋航空出资为其提供A320转机型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如赵不能完成培训或参加培训后不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应全额赔偿培训费。2005年4月至6月,赵参加了培训,培训费用共计116400元。现赵未能到春秋航空工作且无理拒付培训费,故向法院起诉。
 

     面对航空公司提交的培训协议,出庭应诉的赵炳旭立即要求对其中“乙方赵某某”的签名做笔迹鉴定。赵炳旭辩称,2005年初,他听说上海新成立了航空公司,即春秋航空公司,4月份他前往公司了解情况,接待人员表示希望赵炳旭能留下来“帮公司一个忙”。原来,公司计划培训六名飞行员,但其中一人临时不能前来参加培训,公司一下子又找不到合适的人选,赵炳旭的出现无疑成了“救命稻草”,公司希望赵炳旭能配合完成飞机改装训练。
 

    赵炳旭在法庭上陈述:“公司考虑到我的特殊情况,不与我签订协议,今后也不会要求我做任何的赔偿。”
 

    于是在公司人员的一再承诺下,赵炳旭参加了春秋航空为期两个月的培训。2005年5月,赵炳旭辞去了原任职的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工作,并在培训结束后一直在家等待与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但迟迟没有回音,赵炳旭只得于9月又去了其他航空公司上班。
 

    2006年11月,法院委托了专门机构对协议书上赵炳旭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的倾向结论为:协议书落款乙方处的“赵某某”签名不是被告赵炳旭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炳旭否认签订过培训协议书,现经鉴定部门的笔迹鉴定也倾向于赵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故对春秋航空提供的协议书之效力不予认定,由此对其以该协议成立并以违约为由要求赵支付相关培训费用的主张也不予认定。
 

    法院同时指出,赵炳旭虽然通过了原告的转机型培训,但未拿到A320机型的驾驶执照,对赵而言,其并没有通过此次培训而从中获益。故从原被告现有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来看,赵炳旭的辩称可信度较高,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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