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养老保险 >> 案例分析 >> 文章正文
不交职工社会保险 公司被判依责履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不交职工社会保险 公司被判依责履行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0-8 15:55:50 来源于:bjgy.chinacourt.org 作者:杨永红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争议案,判某汽车公司承担补交社会保险的义务。

    2002年5月16日,赵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2005年4月25日劳动合同终止。2002年6月17日,赵某与汽车公司又签订了出租运营车辆承包合同书、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该两份合同约定,所交纳的承包金包括车辆保险费及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各种税费。合同到期后,赵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承包合同。合同存续期间,汽车公司一直未给赵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赵某离开公司后,汽车公司虽一直承诺退给其社会保险费,但终未兑现。2006年9月5日,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汽车公司为其缴纳2002年5月16日至2005年4月25日的社会保险。当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请求不属于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汽车公司补交社会保险4355元,该数额包括公司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汽车公司辩称,赵某于2005年4月25日离开我公司,现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社会保险应当是由企业和员工共同负担,赵某自己也并未缴纳相应保险费;另原告系农民工,而我公司是乡镇企业,依据相关规定,我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赵某在汽车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汽车公司未为赵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理应承担补交赵某自2002年5月16日至2005年4月25日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鉴于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故汽车公司仅应为赵某补交公司应负责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对于赵某要求的自己应当负担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