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避止,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竞业限制制度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谈一谈竞业限制。
一、 案情介绍:
2002年5月A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王某的职位为公司的系统管理员。鉴于王某工作一段时间后接触和掌握了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从2003年4月开始,A公司开始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津贴400元/月(王某月收入的10%)。2003年9月,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如违约应退回所有竞业限制津贴。2004年4月,王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A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王某立即到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处工作。2004年6月,A公司得知王某的就职情况,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向B公司进行了通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7月,A公司向天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4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将2004年9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取得的竞业限制津贴退还A公司,协议签订以前的津贴不予返还。王某不服,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1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内容与仲裁裁决一致。
由于本案涉及竞业限制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影响较大,《天津日报》还专门对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进行了报导。后来一审法院也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
二、 竞业限制的现状及立法情况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企业运用竞业限制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合法权益,并得到了法律支持。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和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人才流动的规范。以美国为例,其《经济间谍法》就对包括竞业限制在内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和措施进行了规定。目前,其一般做法是雇主与雇员签订不披露协议和不竞争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其中不竞争协议可以直接禁止雇员以任何形式受雇于雇主的竞争企业,这可以有效的防止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和纠纷。
我国虽然尚无专门的竞业限制立法,但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国家科委发布了《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都对竞业限制问题进行相关的规定。此外,广东、浙江、上海等省市均有竞业限制的地方规定,虽然各地规定不尽相同,但都说明了政府对竞业限制制度的支持和认可。
国内许多公司也在实施竞业限制制度,比如中兴通讯公司从1997年起即与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员工遵守职业道德,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更好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诚信体系,国内众多的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制度,已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三、 竞业限制的几个注意事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对竞业限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运用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并不是对所有的员工都可以适用,它有其具体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在工作中知悉商业秘密的企业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明确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员工而言,也可以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本文所列举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王某在A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成为核心技术人员,能接触到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此情况下,公司才与王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应有补偿
基于公平对等原则,为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竞业限制的实施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补偿金作为竞业限制条款有效的必要条件,已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支持。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企业未约定补偿金,即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一次性支付;另一种是将补偿作为薪资的一部分定期(如按月)发放,直至劳动合同解除。按第一种方式实行的比较多,本案中实行的是第二种方式,这在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有明确的体现。
3、实施竞业限制应签订书面协议
竞业限制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员工的择业自由均有较大影响,企业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劳动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则受到限制。为减少和避免争议,应签订书面文件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案例中,A公司在2003年4月开始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津贴,但直到2003年9月才与王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期间竞业限制津贴的性质并不明确,因此该阶段的竞业限制津贴未能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4、用人单位应尽到注意义务
竞业限制的实施,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在聘用人员时应主动询问人员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依据《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原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新的用人单位在聘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时,应当主动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明知该人员承担原单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案例中,B公司明知王某由其竞争同业离职,但未主动了解王某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且在接到A公司的通知后也未采取协调措施,虽然A公司并未追究,但B公司是有不正当竞争之嫌的。企业聘用员工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四、 竞业限制协议应包括的内容
竞业限制协议经常与保密协议配合使用,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范围、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三方面内容。业务范围是指员工不约定的时间和区域内不得从事的竞争业务的种类,一般限于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工种及岗位。时间范围是指员工不应当从事约定的限制竞争业务的时间界限,具体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地域范围是指员工不应当从事约定的限制竞争业务的行政区域,一般限于省级行政区域内。
2、竞业限制的补偿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仅规定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并没有明确经济补偿方式和数量。这是因为各行业、各企业、各层次的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方式以及收入水平可能相差悬殊、很难找到整齐划一的标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行业协会、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作用日益加强,补偿方式和标准可以通过各行业协会甚至集体谈判来确定,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适用本行业的标准。目前比较多的做法是按劳动者上一年度工资的50%到80%标准支付补偿金。
3、违约责任
对企业来说,违约主要是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金,这种违约行为一般会导致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对劳动者来说,违约主要是到企业竞争同业工作或经营与企业有竞争的业务,一般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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