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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竞业禁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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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竞业禁止篇
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2007-10-24 14:45:49 来源于:bbs.51job.com  

 
     案情介绍:

    陆某是高学历的“海龟”,几次轻松面试以后,很快被国内某著名制药公司南方制药公司看中,顺利签约。双方依法签署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2万元的薪水给陆某,陆某负责带领团队进行新药物的研发。同时公司和陆某约定,一旦陆某离职3年内不得到其他制药公司工作,为此公司愿意在3年内,每年支付每年15万元给陆某作为补偿金,如果陆某违反此竞业禁止的约定将支付100万的赔偿金给公司。
 

    2年后陆某突然辞职,公司多次挽留未果。公司明确指出员工依法有权利离职,公司也将依法支付约定的补偿金。但是陆某以自己经济宽裕,不需要补偿,且对公司有感情多次婉言谢绝。公司正疑惑间,陆某突然和研发团队中2名主力人间蒸发,公司研发项目被迫下马。南方制药公司无奈立即将15万元补偿金依法提存。半年后,南方制药的死对头北方制药公司,推出了一款新药,在市场获得巨大反响,并且依法获得专利。南方制药公司通过调查突然发现陆某在竞争对手北方医药公司,同陆某一起跳槽的冯某,卢某也在北方制药公司从事研发活动。南方制药公司连夜召开董事会协商对策,决定兴师问罪。
 

    南方制药公司作为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庭依法提出2项仲裁请求。一请求陆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侵犯商业秘密赔偿600万元。二请求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陆某不得在北方制药公司工作。陆某立即聘请律师开展反击,作为被申诉人的律师立刻提出抗辩,首先律师认为,原来竞业禁止的合同约定补偿金是每年15万,三年累积共为45万,而违约金则是100万。两者相比显然是显失公平的,依据合同法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消的。因此主张撤消该合同。其次律师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限制了陆某到任何医药公司工作,而陆某是学制药专业的博士,除了这个项目其他的不会,只能在医药行业工作。最后律师又抛出重磅炸弹,认为劳动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申诉人凭借公司优势地位,在陆某希望获得工作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不平等的条约,以一纸合同限制公民的劳动权,是典型的违宪行为。由于一个普通的劳动案件将违宪牵扯了进来,此案也造成了相当大的轰动。陆某在业内也很快出名了。
 

    劳动仲裁庭如期开庭仲裁,很快裁决结果出来了。仲裁部门裁决一陆某赔偿公司违约金,100万元。二限制陆某到北方制药公司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三南方制药公司主张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请求因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南方制药公司对于裁决结果,相当不满意。公司高层很快调整思路,很快又有惊人举动。
 

    首先南方制药公司的律师到公安机关,举报陆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且控告北方制药公司和陆某有犯意勾结,构成刑法的上的共犯,属于典型的单位犯罪。其次南方制药公司到国务院专利复审判委员会主张北方制药公司的专利无效力。再次南方制药公司到法院起诉陆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要求赔偿100万的违约金。最后南方制药公司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北方制药公司要求赔偿8000万。
 

    南方制药公司和北方制药公司都是国内著名的上市公司,大额诉讼必须依法披露。 消息一公布 媒体倾巢而出,两家公司股票也出现波动。沉寂数年的某民间艺人,又迅速推出了《一个跳槽青年引发的惊天连环诉讼》网络动画,在网络上又火了一把。
 

    很快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很快取得了突破进展。北方制药公司多名员工证明,陆某眺槽的时候从南方制药公司带来了大量的技术材料,和试验数据。陆某面对证据无奈承认,自己确实窃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后,依法判决陆某有期徒刑三年。
 

    南方制药公司从刑庭获得判决以后,立刻以此判决和证据在民事法庭连续获得多项胜利。陆某同意支付违约金80万,以调解方式结案。南方制药公司也在赔偿北方制药公司的600万的调解书上签字,至此本案终于落幕。
 

    关键词解释:
 

    竞业禁止: 在我国法律中,竞业禁止一般包括三种。
 

    一 法定的竞业禁止制度。 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于公司高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限制了他们不得从事和公司有竞争业务。
 

    二 某些行业立法有此规定,如基于特殊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变象的规定了竞业禁止制度。例如律师法,该法限制了律师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工作。类似的规定在注册会计师法中也有规定。
 

    三 约定的竞业禁止。一般是用人单位,担心自己的商业秘密丧失,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三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工作。为此公司将支付一部分补偿金给劳动者的制度。此种约定最普遍,最广泛。本案陆某和公司就是因为约定的竞争禁止制度而引发的连环诉讼。
 

    法律评论:
 

    首先必须很遗憾的指出关于竞业禁止制度,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此类案件比比皆是。劳动和仲裁部门的裁判又往往大相径庭。劳动部在1996年10月31日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是仅仅依靠此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果是非常差的。
 

    首先从法律位阶上仅仅只有一个部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是很低的。此外在立法法出台以后,此规定本来就有一定的违反立法法的嫌疑。其次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立法,各地都有自己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更加造成了类似案件在不同地方结果迥异。劳动案件有其特殊性,必须先仲裁后诉讼,因此在各地的仲裁机关裁决出不同的结果尚且有情可原。但是此案件各地法院法院如果作出了迥异的判决,那绝对是对法治的巨大讽刺。
 

    上述陆某的案件,就凸显出,由于法律缺位引发的争议。陆某律师提出的抗辩理由,确实有相当的法律依据。法院如果审视这些异议?笔者阅读了很多国内法院的案例,发现多数此类案件都是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其实正是法院在回避问题的手段,法院不清楚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只好当个“老娘舅”。用个调解协议来平衡各方利益。因此我们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期盼着这次劳动合同法能够出台具体的,有操作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解决上述问题。
 

    劳动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法中有关合同的理论能否明确的运用的劳动合同当中,也必须阐述清楚。如在本案当中陆某的律师提出,违约金过高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审理此案件能否依照职权调整,如果有权调整幅度和权限又如何掌握呢?
 

    竞业禁止制度表面上看是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纠纷,其实背后隐藏的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斗争,倘若立法能够考虑让明知劳动者有此竞止协议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是不是能够制止现在普遍存在的违规跳槽的现象呢?本案中北方制药公司就是用人不谨慎,不诚实的聘请了有竞业禁止协议的陆某。好在南方制药公司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另批奚径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了问题。应当是有相当法律智慧的,否则简直拿北方制药公司毫无办法。
 

    最后除了法律制度上健全以外,舆论也要加强宣传。某些企业不道德的用人,看似是占了便宜,其实是乱了整个市场的规矩,今天某人能够带资料在竟业禁止期间跳槽过来,明天就能带着资料另寻新东家。长此以往,整个市场如何运做下去?前些天看到外国的一则新闻很是感动,可口可乐的高管人员想把机密文件出售给公司的死对头百事可乐,结果百事可乐公司立即报警,最后泄密者锒铛入狱。如此讲究企业道德,竞争规则试问在国内企业中有几人能做到?
 

    最后有必要指出,竞业禁止制度,往往是和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紧密联系的,企业之所以设立此制度,往往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般都是高科技行业运用此制度,而一般体力工作,工业流水生产行业都无必要有此制度规定。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因此企图突破的竟业禁止制度的各位朋友小心,小心企业动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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