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发〔 1999 〕 18 号
关于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执行工资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
为解决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 1999 〕 78 号 ) 文 件调整工资标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 , 经研究 ,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一、 1999 年 6 月底前在职人员中已享受教授、研究员级待遇的 高级工程师 , 从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改按国办发〔 1999 〕 78 号文件中 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为 : 原执行高级工程师 职务工资标准五档的 , 按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标准一档执行 原执 行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标准六档及其以上的 , 按自然顺序分别执行 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标准二档及其以上工资档次。离退休人员中 享受教授、研究员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在贯彻国办发〔 1999 〕 78 号 文件时 , 按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二、 1999 年 7 月 1 日以后聘任的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从聘任的下月起 , 其原职务工资额低于教授、研究员工资标准最低档 的 , 进入教授、研究员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原职务工资额超过教 授、研究员工资标准最低档的 , 就近、就高套入教授、研究员工资标 准的相应档次。
辽宁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