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发〔2004〕114号
(200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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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人事局,省直、中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岗位变动人员任职年限计算问题,仍按省人事厅、省编委办黑人发〔2003〕2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由高职务聘用为低职务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可将高职务的任职年限与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职务的任职年限;由高职务聘用为低职务,又由低职务聘用为高职务的人员,可将前后聘用为同级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高职务的任职年限。行政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及工勤岗位交叉聘用的,可按新聘用职务,比照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其任职年限可将同类同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二、符合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第二条第2、3款规定,对首次聘用时变动了职务或岗位,且保留原职务工资待遇的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时可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其工作津贴也按原职务津贴标准发放。
三、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第四条第1款中“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不包括基本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但应包括地方规定的工作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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