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紧落实。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抬高增资水平,突破财政预算。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人事厅报告。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1999年9月6日)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一)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由原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同时调整级别工资标准;机关工人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其奖金部分按照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工资标准见附表1、2)。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照原执行的津贴比例相应提高(工资标准见附表3—40)。
二、有关政策问题
(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三年优秀的,可按照倒级差(即本职务最高级别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具体晋升级别工资的的办法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冀人发[1998]323号)规定执行,提职晋级和“滚动”升级不再受本职务最高级别的限制,工作年限和级别工资标准按此通知规定依次后续。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试用(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见附表41—53)和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标准(工资标准见附表19)。
(三)民办教师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的在职公办教师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额增加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规定解决。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省财政将按照比较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以各市、县(区、市)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在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市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县(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适当调整增加工资的具体数额。
四、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集体事业单位有经济能力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见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县(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5]3号)精神,离退休前无职务或职务较低的离退休人员按以下比照职务执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厅(局)级、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处(县)级、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副处(县)级、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参照正科级、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参照副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参照科办员,事业单位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上按本人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所执行的技术级别和标准工资额所比照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其中,工作年子满30年以上的,可比照副科级职务增加离退休费;退休技术工人没有技术等级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师、工作年限满20年的比照高级工、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比照中级工。
(四)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的退职生活费。
(五)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人员增加退休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冀人发字[1997]37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政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省财政将按比较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市、县(区、市)给予补助。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离退休费的政策。财力确有困难的县(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适当调整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数额。
三、组织领导
此次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