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事业单位实施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若干意见【沈人发[20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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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
发文时间: 8/22/2002
发文编号: 沈人发[2002]31号
发文单位: 联合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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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沈阳市事来单位实施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事业单位实施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我市人才高地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是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指有条件的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在内部分配中,把按国家工资政策所确定的工资额,做为档案工资留存,而在实际分配时,实行按岗定酬、按劳分配、异岗异薪、多劳多得的工资分配方式。
二、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单位,要严格按照2000年市政府下发的《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和《沈阳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沈人发〔1999〕32号)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手续,变身份管理为岗位合同管理,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按《关于重新审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通知》(沈职改办发[2002]1号)要求确定。
三、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单位要以岗位为基础确定人员的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技术岗位与非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高技术岗位与普通技术岗位、重要管理岗位与一般管理岗位的分配档次,建立考核制度,实行与之相对应的分配奖励制度。
四、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单位要充分体现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在生产经营中所起的作用,在提高整体分配水平的同时,要适当拉开分配档次,重点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岗位和专业技术人才倾斜。
五、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将内部分配方案报上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法人及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及其数额,按部门管理权限考核、审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需接受上级组织、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单位,被聘用人员无论是低职高聘还是高职低聘,均按应聘岗位确定工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管理,当国家出台新的工资政策和正常晋升工资时,一律按国家规定调整档案工资。
七、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单位对档案工资要严格管理。
(一)要建立职工档案工资规范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职工日常工资变动登记册,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登记卡》,做为本人档案工资的依据。
(二)遇有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要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登记卡》,做为工资变动或调整的依据。
(三)档案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根据国家省、市规定所确定的比例计入档案工资中。
(四)工作人员调动时,按档案工资办理调转手续;退休时,档案工资做为计发退休费依据;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和计取养老金。
(五)档案工资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输入人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工资信息集。
八、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后,全额拔款单位,实际工资不得突破档案工资总额,差额拔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超过档案工资总额部分,应由预算外资金解决。所需工资计划可由市人事局根据单位的收益和分配方案等实际情况予以追加。
九、实行工资统发且未实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工资 管理 意见
沈阳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2年10月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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