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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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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改革原则

  我市事业单位实行以工资总额包干、单位自主分配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在改革中要体现以下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工资分配要以职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为基础,向关键职位和优秀人才倾斜,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探索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和办法,充分发挥工资分配在人才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激励作用,同时要兼顾公平,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二)加强宏观管理与发挥自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既要坚持工资总额控制,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工资收入分配,合理调控各单位工资收入的总体水平;又要充分调动各系统、各单位的积极性,在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赋予其工资分配自主权。

  (三)改革、发展、稳定相协调的原则。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对各种能够激发职员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的分配模式进行大胆探索和实践,以改革促发展,实现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方法上稳中求进。

  二、职责分工

  (一)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市人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并根据各自职能对各区、市属各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予以必要的指导、监督,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各单位的工资包干总额计划进行核定。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对各系统、各单位的工资分配办法进行事前备案管理。

  各区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对本区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下属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可以制定本系统的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对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

  (三)各事业单位的职责。在核定的工资包干总额内,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并拟定本单位具体的工资分配办法,按程序报送备案。

  三、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制定工资分配办法的基本要求

  1、职员实际工资分配与其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脱钩,在职位分类和考核的基础上实行以职位和业绩为核心的工资分配模式,即实行职位绩效工资制作为基本的工资分配制度。

  2、在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类职位、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水平,既要拉开差距,实现工资分配的激励功能;又要实行工资分配的保障功能,防止职员之间的工资水平差距过大。

   3、工资分配办法必须经本单位职员(工)大会或职员(工)代表大会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通过,并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实行实际工资与档案工资相分离的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员原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津贴部分(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成为“档案工资”,作为计算职员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退休(退职)费、有关福利待遇的基数,同时也作为转移工资关系的依据。档案工资与职员在职实际工资无关。档案工资的核定办法如下:

  1、核定档案工资的基本方法。以职位分类为基础,建立改革后职位职级与现行职务级别的对应关系(见附表一、二)。当职员聘任的职位职级发生变动或聘任到另一个职类时,根据对应关系,按现行核定工资档次、标准的政策及核准程序核定其档案工资。

  当职员退休(退职)前一个月的档案工资标准低于按本人过渡为职员前的工资档次计算出来的标准时,按过渡前的工资档次计算其退休(退职)费。

  2、本次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人员过渡聘任时,职员档案工资按以下办法核定:

  (1)所聘任职位的职级层次按对应关系高于改革前所担任职务层次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提拔职务的工资政策予以重新核定。

  (2)所聘任职位的职级层次按对应关系低于改革前所担任职务层次的,其档案工资按现行降职或低聘职务人员的工资政策予以重新核定。

  (3)所聘任职位的职级层次按对应关系与改革前所担任职务层次相等的,其档案工资不作变动。

  3、工人被聘任到职员职位的,其档案工资按事业单位工人聘任到干部岗位的工资政策核定;未聘任到职员职位但仍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其档案工资继续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运作。

  4、解职待聘人员在解职待聘期间的档案工资不作变动。

  5、职员在本单位由高职级聘任至低职级后,又重新聘任至原职级或以上的,若按现行工资政策核定的档案工资档次低于低聘前的档案工资档次的,可保留低聘前的档案工资档次。跨职类聘任的,也照此办法执行。

  (三)工资包干总额的构成和核定

  1、各单位工资包干总额的构成是:

  (1)本单位编制内由财政负担的实有人员的档案工资(包括年度内按现行工资政策正常晋级增资部分)。

  (2)本单位编制内由财政负担的实有人员按政策规定发放的奖金、津贴及补贴。

  (3)其它按规定可作为工资发放的经费。

  住房补贴和独生子女费纳入工资包干总额后,仍按现行政策直接发放给个人。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是:(档案工资+物价补贴+以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奖金)×33%。

  2、工资包干总额的调整。工资包干总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在此期间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对工资包干总额进行调整:

  (1)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发放标准并规定事业单位属享受范围的。

  (2)单位分设、撤销、合并的。

  (3)核定工资包干总额后,单位新招聘的属财政核拨工资的职员人数较多,或减人较多,应实发工资总额超过或低于工资包干总额10%以上的。

  3、新设立单位按工资包干总额的核定程序予以核定。

  (四)职位绩效工资的构成

  事业单位职位绩效工资分为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以职位工资为主,绩效工资为辅。

  1、职位工资。各单位的职位工资总额应占工资包干总额(不含住房补贴和独生子女费)的60%—70%。职位工资标准的确定以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责任大小、技术含量、工作难易、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等因素为依据。各系统、各单位要以职位分类为基础,按职位职级相应确定职位工资标准,最高职位与最低职位工资标准的倍数比例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确定。

  2、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占本单位工资包干总额(不含住房补贴和独生子女费)的30%-40%。绩效工资标准的确定以职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实际付出劳动的效益等作为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包括各种奖励性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具体项目、名称、标准、享受范围、发放条件和办法等由各系统、各单位自主决定。

  为便于管理,职位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年度内工资总额发生变化的,只调整绩效工资总额。

  (五)工资调整机制

  1、单位工资包干总额、职员档案工资档次和标准仍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现行的工资政策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

   2、职员因聘任职位职级或工作绩效发生变化,其职位工资或绩效工资随之变动。

   (六)审批程序

  1、各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送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

  2、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交的工资分配方案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进行审核,同意后,工资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核准,而工资总额包干计划的报送办法是:属财政核拨经费的,报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属财政核拨补助(定项)或经费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的,其工资总额的核定暂按现行办法运作,有关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四、其它问题的规定

  (一)受聘不同职类两个以上职位的职员,依主要职位享受实际工资,可选择其中一个职类来确定其档案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试用(见习)期工资由各单位和其行政主管部门自主确定,其档案工资仍按现行工资政策确定。

  (三)职员在解职待聘期间,只保留原聘任职位的职位工资、住房补贴和独生子女费;经单位批准自费离职学习的,停发工资。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四)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员的下列福利待遇凡涉及工资计算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计算社会保险、抚恤金、丧葬补助、因工(公)一次性残废补偿金等保障性福利待遇的,按现行政策和深府[2004]168号文的有关规定,以职员的档案工资为基数计发。

  2、计算职员假期(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哺乳假、男职工新生子女看护假、丧假等)及受行政处分、收容审查、拘留、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等与其实际工作相关的工资待遇,发放比例和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中:改革前以基本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改革后则以职位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改革前以全部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改革后职位工资部分仍作为计发基数,绩效工资部分的计发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需扣发工资的,相应扣发住房补贴。

  (五)职员聘用合同解除,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的,以职员的实际工资(含住房补贴)计算其经济补偿金。

  (六)各单位在进行职员聘用聘任制改革和人员过渡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同步进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但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工资分配改革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最迟应于次年按本指导意见重新制定工资分配办法,涉及职员此前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问题不予追溯。

  附表:1、事业单位改革前后行政管理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2、事业单位改革前后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附表1:

  事 业单位改革前后行政管理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改革前行政职务级别
改革后行政管理类职级
正 局(及以上)级
一   级
副 局 级
二   级
正 处 级
三   级
副 处 级
四   级
正 科 级
五   级
副 科 级
六   级
科 员 级
七   级
八   级
办 事 员 级
九   级
十   级
        
      注:表中所列对应关系仅适用于档案工资的核定,不涉及其他待遇。
 
 
 
 
 
 
附表2:
 
事业单位改革前后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与职员职级对应表
 
改革前专业技术职务级别
改革后专业技术类职级
正 高 级
一    级
副 高 级
二    级
中    级
三    级
助 理 级
四    级
五    级
员    级
六    级
七    级
 
      注:表中所列对应关系仅适用于档案工资的核定,不涉及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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