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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波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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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适应全面实施聘用制的要求;根据市属事业单位实行单位工资总量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工资项目统一明确为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和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活津贴;省、市规定的职务(岗位)补贴、保留津贴、午餐补贴、养老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月奖金余额;其它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发放的津贴与浮动工资。其中职务等级工资应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其他项目由单位按照政策规定自行核定。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工资中的职务工资由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现行的工资政策核定后存入个人的人事档案。职务工资的变动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省、市认可的任职资格并由所在单位实际聘任后,即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核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记入个人的档案工资,执行时间为实际聘任的次月(根据评聘分离和按岗计酬的原则,单位实际聘任时间应在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正式公布相关人员任职资格之后,不得追聘)。

2、行政管理人员可凭人事编制部门的单位行政管理岗位职数和职务聘任文件(或岗位聘任合同),核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记入个人的档案工资,执行时间为实际聘任的次月。

3、技术工人可凭所取得的证书(技师职务还需单位正式聘任文件)、岗位聘任合同和个人人事档案,核定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并记入个人的档案工资。

4、上述人员实际聘任的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化时,其已记为档案工资的职务工资必须相应变动,即按新聘任的职务(或岗位)和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

5、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或晋升工资档次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均按政策规定相应调整或增加。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所在单位必须在任职文件下发一个月内到人事部门核定档案工资;延时办理核定手续的,其档案工资执行时间一律按具体办理时间确定。

7、单位自行调整未按规定办理核定手续的职务工资,不计入档案工资。

8、新进人员的职务工资按同岗位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确定。

三、实行档案工资和实际工资相分离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补贴、养老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假期工资的计发基数和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并以档案工资为标准计发。

四、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均按本人经人事工资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

五、本意见从文发次月起执行。

 

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工资审核表

 

 

 

二○○四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管理

 宁波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4月2印发

                                           共印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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