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劳动仲裁确认邮递员劳动关系
第11支游行队伍 2005年5月22日
潘长征等27人是原曹县邮电局招用的合同工,签订过劳动合同。98年原曹县邮电局分营后被无条件划分到曹县邮政局,从事驾驶、投递、营业工作,至今工龄都在十几年以上。曹县邮政局对我们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此我们多次上访。菏泽市劳动局监察机构接到我们的举报后,曾专门调查并作出一责令改正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
菏劳社监责令字(2004)第005号
曹县邮政局:
你单位招用的部分职工未办理招用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以及未办理职工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现责令如下:给招聘的职工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资格证书。
限你单位于2004年4月25日前改正,并将改正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监察监督科。
2004年4月12日
曹县邮政局接到上述通知书后置之不理,2004年8月潘长征等27人将曹县邮政局诉至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曹劳仲案字(2004)第004号
申诉人:潘长征等27人
申诉代表人:潘长征,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曹县袁岔楼邮电局家属院。
申诉代表人:马永轩,男,1944年10月出生,回族,住曹县侯集镇姜庄。
申诉代表人:胡寻建,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曹城镇袁岔楼。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曹县邮政局,住所地:曹县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英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继坤,男,56岁,菏泽市邮政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金力,男,45岁,曹县邮政局干部。
申诉人潘长征等27人与曹县邮政局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费争议一案,本委2004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代表人潘长征、马永轩、胡寻建及委托代理人张建东,被诉人委托代理人付建坤、张金力均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称诉:被诉人招用申诉人为临时工,从事邮政投递、营业、驾驶工作。被诉人故意不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请求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签订劳动合同。
被诉人辩称:和申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诉人是委代办人员,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申诉人请求劳动仲裁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证:27名申诉人均系原曹县邮电局于73年至94年期间招用的临时工,由原曹县邮电局安排在县局及各乡镇支局,分别担任投递员、驾驶员和营业员。1992年期间,原曹县邮电局及各支局作为聘用单位与申诉人曾分别签订“聘用计划外临时工合同书”,合同书载明: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担任计划外临时工,......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自行辞退。原曹县邮电局在期满后未与申诉人重新签订合同,但双方劳动用工关系继续延续。一九九八年山东邮电系统实施分营,成立邮政局和电信局,原曹县邮电局下发曹邮电(1998)4号“关于邮电分营人员划分情况的通知”,该通知对在岗、离退休、委代办等人员进行了划分,其中聘用工,劳务工及委代办110人,划归邮政84人,电信26人。潘长征等27人以“委代办人员”划归分离后的被诉人曹县邮政局。上述人员从事的邮政投递、营业、驾驶岗位均无变更。
申诉人主张已经成为被诉人的单位成员,虽然在邮电分营时被以“委代办”名称无条件划分到邮政局,但人员划分本身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内部调配合劳动组合的管理行为,申诉人举证证明在岗工作期间,受被诉人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约束;劳动报酬按被诉人制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办法进行考核发放;具体业务要参加全员计划分配并根据完成业绩予以奖罚;年终评比多人多次受到被诉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的表彰。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被诉人则主张申诉人均为委代办人员,根据“邮政法”委代办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诉人提供申诉人与曹县邮联综合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签订的“委代办协议书”,证明与申诉人的委托合同关系;提供“关于邮电分营人员划分情况的通知”、曹县邮政局“全部从业花名册”,证明申诉人领取的委代办工资系代办费酬金,申诉人不在职工之列,只有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军人经省邮政局批准,办理招工手续,建立档案,转成非农业户口,才能是邮政职工。
另查明,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诉人关于被诉人违反劳动法的投诉,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菏劳社监察责令字(2004)第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曹县邮政局:给招聘的职工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资格证书。
上诉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原曹县邮电局、曹县邮政局文件、聘用计划外临时工合同书、委代办协议书、曹县邮政局委代办工资发放表、曹县邮政局全部从业人员花名册、准考证、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委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申诉人经原曹县邮电局以临时工形式招用,并签订“聘用计划外临时工合同书”,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本案申诉人与原曹县邮电局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一九九八年原曹县邮电局分立为电信局和邮政局,申诉人虽以“委代办人员”的名称被划分到邮政局后,但其劳动用工形式未变,且该人员划分的行为以单位文件形式作出,具有行政性和强制性,是企业内部的人员管理行为,而非平等主体的合同变更。“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离或合并后,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本案被诉人作为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邮政法”及实施细则、“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邮政专营业务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与代办人员不是劳动关系,但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委代办劳务关系,且申诉人从事的驾驶、营业等业务也并非均为可以依据“邮政法”实施委托的邮政专营业务。申诉人马永轩、孟玲启、黄启胜、葛占启等人分别在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已进据从事邮政业务,当时尚无有关邮政专营业务实施委代办的规定。被诉人主张申诉人与曹县邮联综合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过“委代办协议书”,但申诉人均在邮政局及各乡镇支局工作,对此双方并无异议,且曹县邮联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在2002年已被工商主管部门登记注销,故被诉人关于和申诉人之间是委代办合同关系的理由本委不予采纳。原曹县邮电局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与申诉人形成劳动关系并延续,“劳动法”实施后,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被诉人虽在各种内部文件及人员名册中将申诉人定为“委代办”人员,但称谓不能表示双方关系的真实性质。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即使在临时工岗位用工,也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民事法律政策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27名申诉人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申诉人工作年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驳回申诉人其他申诉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处理及其他费用3600元,由被诉人承担。
如不服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曹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张宝献
仲裁员:谢政
仲裁员:徐银红
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银红
菏泽日报、菏泽电视台对此案予以关注并作了报导,曹县邮政局依旧坚持错误拒不执行裁决。
菏泽日报2005年2月5日
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为27名乡镇邮递员讨回公道
本报讯 近日,曹县27名乡镇邮递员燃响鞭炮,将一面写有“职工维权之家”的锦旗送到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表达对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他们讨回公道的感激之情。
潘长征等27人乡镇邮递员,均是1972年至1994年间进入 原曹县邮电局工作的,担任基层投递员、驾驶员和营业员至今。1992年期间,原曹县邮电局及各支局作为聘用单位与申诉人分别签订“聘用计划外临时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后,原曹县邮电局未与申诉人重新签订合同,而双方劳动用工关系继续保持。1998年,原曹县邮电局划分为邮政局和电信局两家,潘长征等27名乡镇邮递员以“委代办人员”划归曹县邮政局管理,并一直从事基层邮政投递的邮政投送、营业工作。期间,曹县邮政局没有为27名乡镇邮递员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这27名乡镇邮递员一直履行着原曹县邮电局的邮政用工合同,存有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报酬按照被诉方制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办法进行考核、发放,具体业务要参加全员计划分配,并根据完成业绩进行奖罚。
为落实牵系每名乡镇邮递员切身利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2004年8月,27名乡镇邮递员向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民事法律政策规定,裁决被诉方曹县邮政局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27名乡镇邮递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根据申诉人工作年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赵群 志江)
无奈之下,潘长征等27人向曹县人民法院执行 局申请强制执行。
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005)曹法执字第 号
潘长征等27人:
你申请执行曹县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申请书已受到,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通知你于接到本通知后 日内向本院予交申请执行费用 元,并提供以下情况:
2005年3月16日
但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以裁决不合法为由,明确告知该裁定不予执行。我们这些普通劳动者为争取合法权益已经苦苦挣扎了很久,我们期待并坚信问题会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