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我的爷爷,出生于1930年,现年80岁,中国共产党员。从1956年开始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漆树乡邮电所当邮递员,2004年因为年事已高退休。他为邮电事业贡献了一辈子, 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直不愿给组织找麻烦,可邮电局连养老医疗都没有给他办理。他本人非农业人口属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可耕种。退休后一个月领着邮电局发的180块的退休工资,没有其它的任何经济来源,请问邮电局是不是应该为他办理养老医疗呢?
难道邮电局把一个专职在邮电所工作48年的职工当做“临时工”吗?
临时工,一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严格上讲不存在什么“临时工”,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另外,即便是没有合同,只要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事实存在了,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对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因此,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早应当不复存在,“临时工”作为一项用工形式也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法律依据,临时工的提法已经没有意义,说企业以劳动者是临时工为由敷衍不为其参加社保等行为是违法的。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对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因此,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早应当不复存在,“临时工”作为一项用工形式也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法律依据,临时工的提法已经没有意义,说企业以劳动者是临时工为由敷衍不为其参加社保等行为是违法的。
我爷爷从1956年(26岁)开始专职在邮电所工作一直到2004年(74岁)退休,就算他以前属于临时工,但是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邮电局就该依法为他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社保费和医保费。而且我爷爷一直工作到2004年才退休,显然《劳动法》适用。可邮电局并没为其办理养老医疗,至今领着180元微薄的工资,试问180元每月怎么够他们两老口的生活?更不要说生病治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