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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被委代办”的是老邮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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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被委代办”的是老邮递员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罗传银 日期:2010-10-09

[导读]  按照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些老邮政员应当鉴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委代办关系;但邮政企业用清工龄的办法“一刀切”,使乡镇邮递员全部地改为委代办,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今天是世界邮递日,不禁让人想起“明星邮递员”、“百佳乡邮递员”和“存款能手”,奔走在山村小道上,有的还荣获中国最佳十大新闻人物,在人民大会堂受到中央领导接见。  

  但是在四川,有两千名乡村老邮递员退休后面临生存困境。据法制日报报道,几十年工龄被清零强制“被委代办”,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没有社会保障。  

  “被委代办”经过三个阶段:公社邮递员、乡办邮递员、委代办。

  1984年,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制定《公社邮递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公社邮递员是邮电企业委托公社代办农村邮政业务的人员;1984年公社逐步改乡之后,邮政企业委托当地乡镇政府代办邮政业务;1987年邮政法第八条规定,邮政企业直接委托个人代办业务。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四川省所有的乡镇邮递员全部“一刀切”地改为委代办。2010年5月20日,四川省邮政公司明确表示,公社邮递员、乡办邮递员及委代办与邮政企业均不属于劳动关系。

  而在山东、安徽等地,邮递员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得到解决。

  1984年按国务院1971年《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规定,均纳入邮电系统固定职工序列;1984年至1997年按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规定,确认为合同制的职工,1997年之后以委托代办形式参加投递工作的,由邮政局补助部分,代办员自己支付部分,三个阶段的邮递员们均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为什么相同的法律事实会有不同的实施效果?这主要取决于相关部门如何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其实质是邮递员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一是对法律的概念故作非为。

  在1984年,四川的老邮政员与相关部门签订《半工半农农村信报投递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应属计划内用工。在1984年以后,原邮电部、劳动部印发《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规定今后增加的乡邮递员是合同制工人。1997年才是委代办。

  “被委代办”明显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二是对法律的事实执法不当。

  按照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些老邮政员应当鉴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委代办关系;但邮政企业用清工龄的办法“一刀切”,使乡镇邮递员全部地改为委代办,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被委代办”明显规避了履行社会保险的责任。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从无到有”,转入覆盖面从小到大、待遇水平从低到高的发展阶段,并且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实现“人人得到社会保障”。

  企业应当承担履行社会保险的责任,尊重劳动事实和劳动关系,政府为积极履行社会保险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鉴于上述的情况,当事人可根据《劳动法》对该事实申请劳动仲裁,所形成的法律后果应由相关部门承担。

(本文转载自新浪罗传银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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