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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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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6号
颁布时间:1995-1-19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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