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13 06年6月12日,记者从山西省国资委了解到,经过一个多月的讨论修改,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的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文件,于近日正式出台。 这13个配套文件基本上涉及到了我省国企改革的各个方面。配套文件充分考虑到了职工的利益,对职工的股权设置、劳动关系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经济补偿金发放、失业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安排。文件规定,企业员工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作价入股,不搞全员平均持股,但原则上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总额的50%。企业不得以管理层和员工是否持股、持股数量的多少来作为职工上岗、下岗的条件。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将实行社会化管理,并享受统筹项目外待遇。 目前,山西省省属国企多达1030户,其中大型企业不到90户,只占总数的8.2%,许多企业年销售收入只有几十万元。《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对省属国企申请破产提出具体要求。凡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省属国企,都可以申请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建立改革专项资金。其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省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省属国企需关闭、破产、改制和分离办社会所需支出的不足部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国企整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在册在岗职工需与改制企业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金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首先由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部分,报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从专项资金中支付。 链接:13个配套文件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