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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属企业:
按照《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鉴定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87号)要求,现将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属于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含国有改制企业中混岗的集体身份职工和原供销系统职工)。
2.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申请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4.有医院诊断证明。
二、申报程序
1.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向原单位(留守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提供《存档手册》或《失业就业登录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及《劳动手册》(或缴纳养老保险费收据),由原单位(留守处)统一到吉林市就业服务局进行申报,填写《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粘贴被鉴定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
2.原单位(留守处)已不存在的,可以持所需材料到吉林市就业服务局直接进行申报。
3.吉林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受理病退鉴定的申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病退鉴定条件;编制申请病退鉴定人员名册;发放《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审查填写情况并加盖公章;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申请人参保缴费情况。经审核符合申请病退鉴定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4.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局协调好就业服务局和社会保险局审核辖区内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病退申报,初审后统一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5.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后,在劳动能力鉴定表的照片上加盖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印章,上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具体鉴定时间和地点后统一组织鉴定。
三、其他相关事宜和要求
1.鉴定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32号)等规定,每人收取180元。
2.被鉴定人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其辅助检查费用由医院按有关标准收取,由被鉴定人自行承担。
3.参加鉴定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病历、医疗辅助检查单、病理检验报告单等相关医疗资料。
4.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单位须在截止日期前将填写好的劳动能力鉴定表报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地址:船营区解放中路159号(吉林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30号窗口)
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咨询电话:62047500
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咨询电话:65078865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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