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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矿区外转诊就医管理的通知【冀油险〔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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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矿区外转诊就医管理的通知
 
 

 

 

冀油险〔201010

 

矿区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油田矿区外转诊就医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前提下,对转诊范围、审批程序和费用核销等相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做好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外转诊

1. 转诊原则

确因矿区内医疗技术和设备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诊断、治疗的病人方可转往矿区外医院就诊。

2. 转诊范围

1)原则上执行《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局外转诊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油险字〔200620号)确定的范围,“油田矿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录”见(附件1)。对急诊、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免疫性疾病等可适当放宽到北京、天津、石家庄三地公立非营利性医院。

2)考虑到外围矿区及医院的实际情况,原《华北石油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围单位局外转诊定点医院的通知》(华油险处字〔199776号)规定的转诊范围继续执行。

3. 转诊程序

1)由个人向总医院或外围矿区职工医院提出申请,填写“油田矿区医疗保险外转诊申请单”(见附件2)。

2)相关临床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务科审核盖章。

3)在职职工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所在单位核实外出就医情况,离退休人员和家属、子女分别由离退休管理部门和居委会核实外出就医情况。

4)所属社保所或居民医保办出具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同时,将转诊有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个人。

5)急诊、重症、抢救患者可先到矿区外医院进行治疗,但就医医院须符合以上转诊范围,治疗结束后凭相关资料,补充完善转诊手续。

6)为方便患者,在转诊医院不能实施有效治疗,医院建议转院的,如符合转诊范围,患者可直接到所属社保所或居民医保办办理转诊变更手续。

4. 异地居住和成建制外出施工队伍就医管理

1)异地居住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两所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办理异地居住定点医院审批。

2)成建制外出施工队伍要及时与社保所沟通就医情况,以书面形式在社保所备案。

3)确因审批的定点医院技术、设备限制,不能进行诊断、治疗需转其它医院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4)在批准的定点医院住院或转诊治疗的,要提前向所属社保所或居民医保办报告,建立审批登记制度。

二、费用核销

1. 报销矿区外医疗费所需资料

报销门诊费用须提供门诊病历手册、处方和费用收据,大病门诊还需提供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报销住院费用须提供出院证、诊断证明、费用收据、一日清单、费用明细清单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病历复印件审核。

2. 医疗费审核

费用审核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项目,分析费用的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三个目录”的要求,加强对费用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

3. 继续执行大额医疗费集中审核制度

对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继续实行集中审核方式报销。经办机构要按时将大额医疗费进行汇总、上报,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集中审核进一步规范诊疗项目,统一审核标准。

矿区外就医及费用支付是当前医疗保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各单位、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支付。

 

附件:1.   油田矿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录.xls

      2. 油田矿区医疗保险转诊申请单.xls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诊  就医  管理  通知

抄送:华北油田公司石德岭副总经理;卫生处、保卫处、离退

休人员管理处;各医疗单位、各社会保险管理所。

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5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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