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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油险〔2010〕10号
矿区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油田矿区外转诊就医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在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前提下,对转诊范围、审批程序和费用核销等相关规定重申如下,请做好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外转诊
1. 转诊原则
确因矿区内医疗技术和设备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诊断、治疗的病人方可转往矿区外医院就诊。
2. 转诊范围
(1)原则上执行《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局外转诊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油险字〔2006〕20号)确定的范围,“油田矿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录”见(附件1)。对急诊、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免疫性疾病等可适当放宽到北京、天津、石家庄三地公立非营利性医院。
(2)考虑到外围矿区及医院的实际情况,原《华北石油管理局关于确定外围单位局外转诊定点医院的通知》(华油险处字〔1997〕76号)规定的转诊范围继续执行。
3. 转诊程序
(1)由个人向总医院或外围矿区职工医院提出申请,填写“油田矿区医疗保险外转诊申请单”(见附件2)。
(2)相关临床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医务科审核盖章。
(3)在职职工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所在单位核实外出就医情况,离退休人员和家属、子女分别由离退休管理部门和居委会核实外出就医情况。
(4)所属社保所或居民医保办出具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同时,将转诊有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个人。
(5)急诊、重症、抢救患者可先到矿区外医院进行治疗,但就医医院须符合以上转诊范围,治疗结束后凭相关资料,补充完善转诊手续。
(6)为方便患者,在转诊医院不能实施有效治疗,医院建议转院的,如符合转诊范围,患者可直接到所属社保所或居民医保办办理转诊变更手续。
4. 异地居住和成建制外出施工队伍就医管理
(1)异地居住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两所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办理异地居住定点医院审批。
(2)成建制外出施工队伍要及时与社保所沟通就医情况,以书面形式在社保所备案。
(3)确因审批的定点医院技术、设备限制,不能进行诊断、治疗需转其它医院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4)在批准的定点医院住院或转诊治疗的,要提前向所属社保所或居民医保办报告,建立审批登记制度。
二、费用核销
1. 报销矿区外医疗费所需资料
报销门诊费用须提供门诊病历手册、处方和费用收据,大病门诊还需提供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报销住院费用须提供出院证、诊断证明、费用收据、一日清单、费用明细清单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病历复印件审核。
2. 医疗费审核
费用审核人员要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项目,分析费用的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三个目录”的要求,加强对费用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
3. 继续执行大额医疗费集中审核制度
对超过5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继续实行集中审核方式报销。经办机构要按时将大额医疗费进行汇总、上报,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集中审核进一步规范诊疗项目,统一审核标准。
矿区外就医及费用支付是当前医疗保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各单位、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支付。
附件:1. 油田矿区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录.xls
2. 油田矿区医疗保险转诊申请单.xls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诊 就医 管理 通知
抄送:华北油田公司石德岭副总经理;卫生处、保卫处、离退
休人员管理处;各医疗单位、各社会保险管理所。
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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