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病能否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榕劳险[2002]168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67号)文中规定,"下岗职工原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仍可按规定予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这里的"下岗职工"与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下岗职工是指: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不包括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内部分流人员,也不包括已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因此,《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67号)文中"下岗职工原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仍可按规定予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规定不适用于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或不再就业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人员同样也不能适用上述提前退休的规定。
特此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