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改制 >> 文章正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病因残能否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闽劳社[2002]函123号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14
【法律文号】:闽劳社[2002]函123号 【执行日期】:2002-6-14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2002]函123号
 

 

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病因残能否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病能否办理提前退休的请示》(榕劳险[2002]168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67号)文中规定,"下岗职工原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仍可按规定予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这里的"下岗职工"与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下岗职工是指: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但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不包括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内部分流人员,也不包括已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因此,《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67号)文中"下岗职工原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仍可按规定予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规定不适用于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或不再就业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人员同样也不能适用上述提前退休的规定。

特此函复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