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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闽劳社[2002]函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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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0-24
【法律文号】:闽劳社[2002]函210号 【执行日期】:2002-10-24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2002]函210号
 

 

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意见的再次请示》(榕劳险[2002]260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从事特殊工种并符合规定年限的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原国有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已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作为企业内部退养的,解除劳动关系后达到病退年龄的,无论是否就业均可以办理病残提前退休。

三、原国有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就业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被劳动鉴定委员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病退年龄的,可以办理病残提前退休。

四、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失业期间病残的,则不属于劳动鉴定的对象,不予办理病残鉴定手续。

五、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因企业法人主体消亡,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托管,托管期间达到病退年龄的,可以办理病残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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