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改制 >> 文章正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可以办理退休(职)的复函【辽劳社函[2001]64号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10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1]64号 【执行日期】:2001-9-10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64号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可以办理退休(职)的复函
 
    

锦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1992年到1995年期间因企业破产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否办理退休(职)手续的请示》(锦劳发[2001]28号)收悉。经研究,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字[1994]129号)第八条 规定,可以办理退职手续,但不能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办理退休。

特此复函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