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劳动局:
你局1999年10月22日报来的《关于原是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享受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请示》(万劳险[1999]2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复函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作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由于下岗分流进入托管中心,或者因企业破产、关闭等原因按国家现行政策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养老保险关系并没有解除。对这一部分职工中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