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缴费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史传芝 实习记者李雪)具有新疆城镇户口,符合条件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在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规定费用的养老保险费后,即可自缴费的次月起,每月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金。
继5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将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消息后,7日,自治区又召开了自治区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工作会议,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并对细则进行了说明。
目前,自治区现有城镇人口中,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有183万人,尚有50万人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其中30万人是当前要解决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20万是城镇老年居民。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要求,当前各地在执行政策确定人员身份范围时,只针对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不允许扩大对象和范围。登记和缴费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问题,将放在2011年或2012年前解决。
此次,若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个人和家庭因各种原因不愿补费参保的,仍可保留其享受现有生活保障政策和渠道,或待今后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预算,如果此次完全解决自治区30万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问题,自治区每年将增加养老保险经费支出10亿多元。
自治区副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黄昌元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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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政策支持补费困难人员
7日,记者就解决五﹒七工、家属工历史遗留问题主要采取什么方式,以及如何解决可能遇到的难点等采访了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黄昌元。
记者:为什么要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养老保障问题?
黄昌元: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障问题既具有历史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
五﹒七工、家属工等未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是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条件决定的。现在出台政策解决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既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又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民生的需要。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确保他们老有所养,有尊严地生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的关怀,是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记者:主要是采取什么方式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黄昌元: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国家认可的工龄,也没有缴费参保,基本已超过退休年龄。这次是作为特殊的群体,作为遗留问题来对待。解决问题总的要求是突破原有政策但又与现行制度相衔接,允许五﹒七工、家属工等补费参保。我国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的政策原则是企业和职工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绝不允许到了退休年龄或将要退休时一次性拿钱买保险,这是政策底线。但这次解决五﹒七工、家属工这部分人参保问题,采取的就是通过补缴相应费用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记者:在解决的过程中,预测的难点有哪些?有什么对策?
黄昌元:主要难点包括人员身份难确定,部分个人补费参保有困难。为了更好确定人员身份,在审批办结时限上,相较于内地一般限定一年办结,我们宽限为两年内办结。
针对部分人员无收入,补费有一定困难,我们给予了三项政策支持。60周岁以后,每增加一岁,少缴1600元;设置养老金计发与补费抵扣规定,养老金待遇计发时间比实际领取养老金要早,账面上记录的个人应享受养老金就可以抵扣个人补缴的部分养老金;另外,2008年自治区出台政策建立了城镇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有11万五﹒七工每人每月领取150元的生活补贴,这一部分人员在申办过程中可以继续领取生活补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停发补贴,但可以将截至2011年底前那段时间应享受的生活补贴资金用作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部分。
试行办法详解
适用范围
申请补费参保须具备三个条件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请补费参加养老保险,将采取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资料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其出生时间。
申请补费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三个条件:
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1996年1月1日前,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
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缴费标准
年龄越大补缴费用越低
鉴于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经审批符合条件人员,以1995年至2009年各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费率为28%,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男女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2009年底年龄为准,每增长一岁,少补缴1600元(具体补缴费用标准见附表)。
登记缴费
在最后一个单位或现居住地办理
符合条件人员,应当向其城镇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或现居住地街道(社区)提出要求,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等办理登记、缴费等手续。
原则上,相关材料应向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获取。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工作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要求。街道(社区)、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定要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
对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实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过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街道(社区)或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上报,由县(市区)审核工作小组甄别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地(州、市)审核工作小组审核批复,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享受待遇
参保后可参与养老金年度调整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由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养老金保证数每人每月400元计发其养老金;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每月合计养老金数额见附表)。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缴清养老保险费后,次月起即可领取养老金,参与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按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个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费用后仍有剩余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特殊情况
未达到退休年龄这样补费
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按规定参保补费,但其基本养老金只能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领取。
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进行补费。其中,对具有国有身份的人员,在本地区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如果已经享受了遗属救济费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或继续享受遗属救济费,或按《试行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遗属救济费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其享受待遇方式确定后不再变更。
对已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补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统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政府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小提示
申报时须提供四项证明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填写《申请审批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证明本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资料的,可提供以下能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自治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享受标准

名词解释
五·七工、家属工
“五·七工”“家属工”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或城镇街道居委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