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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三)》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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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三)》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71号
 
2010年07月30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三)》,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报销范围进行调整。其中支付类别仅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所有诊疗项目均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报销  范围  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7日印发

  • 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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