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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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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112号
 
2010年05月05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统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人社厅函〔2010〕159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皖人社〔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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