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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启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先行机制 调解协议经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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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启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先行机制 调解协议经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010年08月31日
 

   本报讯  “为了方便、快捷、平和地解决劳动争议,建议您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先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方式,解决您与用人单位的争议。” 这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放的《调解建议书》中的第一句。今后老百姓到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打官司时,首先能够得到这份建议书,在仲裁立案之前到调解机构先行调解,及时化解矛盾。日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同时向各区县发放《调解建议书》宣传册10万份,统一规范了调解先行机制、仲裁与调解组织的衔接等工作,促进纠纷及时化解,这也标志着我市劳动人事仲裁系统调解先行工作机制全面启动。

   据介绍,此举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具体举措。目的是建立调解前置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争议。同时也拓展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更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快捷、平和的方式化解。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通知》要求,仲裁委立案前,应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建议书》。一是向当事人说明调解解决争议的好处、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将面临的法律风险,把道理讲通、问题分析透,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二是提供有关宣传资料,便于当事人了解调解工作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三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其到就近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我市所有区县都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仲裁。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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