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康复机构,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375号令),规范和促进工伤康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工伤职工康复就医,现将《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单位,望各单位遵照此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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