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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聊人险[1997]l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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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聊城地区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7-7-2
文号:聊人险[1997]l号
 

 

  
  地直和省直驻聊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根据《聊城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实施细则》(即聊行发[1994]97号文件附件三)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和范围
      地直和省直驻聊各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按对象暂实行两种方式:固定工作人员(干部和固定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合同制工人、乡镇选聘制干部、事业单位直接从社会或合同制工人中选聘的聘用制干部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这部分人员仍按现行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即单位部分按工资总额的18%,个人部分按2%,可随本单位固定工作人员一并缴纳
      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包括: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放的粮油、副食品、肉价、煤价
  等价格补贴及津贴、生活补贴。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仍由原单位支付。统筹项目详见附表。
      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标准
      统筹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部分列入财政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单位负担部分: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二项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其缴费比例, 机关全额事业单位按《关于地直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年度决算,确定单位缴费比例;.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均为20%。
     个人负担部分:工作人员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费。工资总额为工作人员除独生子女费、福利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费之外的全部收入。
      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程序
      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按月缴纳,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填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情况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基本情况表》(固定工作人员和合同制工人分开填报),并向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足额缴纳现金或支票,其中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单位负担的部分,暂由财局代缴,只缴纳个人部分。如遇人员变化,还要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增加(减少)情况表》,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部分5‰的滞纳金,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可报请行署和有关部门批准强制执行,并加倍收缴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险基金。
  五、养老金的给付
  凡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其统筹项目内的费用,属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仍由财局按原渠道拨付,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所需的离退休费由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按月拨付,原单位及时发放。
  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补缴和追回多领的部分外,加倍罚款。对截留和挪用保险金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以严肃处理。
      关于给付养老金的标准,在国家未出台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之前,暂按目前退(离)休费计发办法执行。退休合同制工人暂比照固定工执行。退休聘用制人员待遇另行制定。
      六、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  
      工作人员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事业处承保的单位间调动,不办理保险金转移手续。如调往外地或地属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按个人缴纳的本金办理转移手续。从外地或地属企业调入时,应同时办理保险金转入手续,凭保险处签发的手续,办理套改工资、核增工资基金等事宜。
  七、保险证的管理
      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人手一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各单位把工作人员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逐月记录在册,其中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的部分,根据年终决算确定的比例和缴费金额,年底再予填写。手册平时由单位保管,每年年底交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审核。工作人员在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承保的单位间调动,保险手册随本人人事档案调转,如调往外地及地属企业,应将保险手册交还保险处,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由外地和地属企业调入的,在办理保险金转入手续时,换发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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