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改制 >> 文章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后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复函【冀劳社办[2003]239号 】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8-17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3]239号 【执行日期】:2003-8-17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3]239号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后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复函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5月6日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原国有企业职工应变更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国有企业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届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劳社厅函〔2001〕280号、冀劳社办〔2002〕25号、冀劳社〔2001〕86号有关规定,应支付原国有企业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在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因原国发〔1986〕77号文件,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时应计发改制前在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二是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工资"基数问题,应按照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的本人标准工资做为计发基数。三是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又续签劳动合同的,待新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按上述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你院咨询函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本..
·关于邯钢严重违规办理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